一、什么是职务?
职务的本质特征是“公务性”即代表统治者从事国家管理职责。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能是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职务,具有这种职务的人员只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刑法第93条已作了明确规定的。)《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共分为三类:一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党群、政府、人大、政协、军队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属“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刑法和扩大解释规定,乡镇干部和从事行政管理职责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都属国家工作人员。
二、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三、职务犯罪的种类
职务犯罪主要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等罪名。
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财务的,以贪污论。
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用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实践中受贿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以过生、婚丧嫁娶为名的受贿行为;
第二,以压岁钱为名的受贿行为;
第三,以打麻将为名的受贿行为;
第四,红包受贿行为;
第五,股份受贿行为。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什么是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或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它是“打”“防”“治”等方面的结合。
那么预防从哪儿入手呢?
第一,要强化权力制约;
第二,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
第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
第五,按法律、法规、制度办事。